台北黃姓男子日前到某燒烤店用餐,跟其他顧客發生言語糾紛,進而徒手敲擊店家玻璃櫃,導致玻璃整片碎裂,事後店家報警,員警到場黃男不願配合,也拒絕陳述姓名、年籍資料,此舉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,將他依法處3000元罰鍰。
裁定指出,黃男今年3月7日凌晨0時34分,到台北市某燒烤店用餐,當時跟其他顧客發生言語糾紛,進而徒手敲擊,造成店家玻璃櫃玻璃整片碎裂,店家報警求助。
當時員警獲報到場處理糾紛,黃男不願配合調查,在場警方多次詢問姓名、年籍資料,他都拒絕陳述,被依法送辦。
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,就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者,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。
法官認為,員警認定黃男有犯罪嫌疑,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對被移送人查證身分,竟多次拒絕,行為已明顯觸法,審理後,將他依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,就其姓名、住所、居所拒絕陳述,處3000元罰鍰。
2026/04/13 12:19
轉載自三立新聞網: https://www.setn.com//News.aspx?NewsID=1821761&utm_campaign=viewallnews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