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西屯區林姓女子向警方報案稱「遭綁架」,警方獲報隨即派員到場,未料,卻沒發現任何遭人綁架的情況,林女這時才自白謊報,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;法官認為,她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,處3000元罰鍰,可抗告。
裁定書指出,林女於今年2月14日1時10分許報案,聲稱「遭綁架」。轄區警方獲報,不敢大意,隨即派員前往救援,未料,到場時,依據報案內容,調閱相關並無有人遭綁架等情形,此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,依法送辦。
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,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,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;此舉,林女行為已構成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,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。
法官認為,林女無端耗費警方及救護人員資源,審理後,將她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3款,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,處3000元罰鍰。
2026/04/12 14:31
轉載自三立新聞網: https://www.setn.com//News.aspx?NewsID=1821392&utm_campaign=viewallnews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