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新聞通訊社-快訊/隨機刺殺2女童1男!苗栗累犯毒男9年內砍7人 法官重判29年

有殺人前科的48歲邱明治持刀,去年10月在苗栗市區某超商前隨機砍殺2名國小女童及英勇護童的林男,所幸經醫院搶救3人平安脫險。今(7)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,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等罪嫌,重判有期徒刑29年。

回顧整起事件,去年10月2日時,邱明治先用膠帶將30公分尖刀捆綁在左手後又施用毒品,騎機車上街隨機尋覓犯案對象,先在社寮街上持刀砍傷放學的11歲徐姓女童,徐姓女童嚇得往超商逃跑求助,未料邱竟追到超商門口,又朝另名11歲丁姓女童持刀刺胸口,一旁的林姓男子見狀衝上前阻擋,因此遭波及胸口被割傷。邱明治犯案後跑回住家躲避,員警獲報前往包圍逮捕。

救護人員立即將受傷的2名女童、林男送醫搶救,雖然林姓男子一度命危,經治療半個月才平安出院。對此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。據了解,邱明治有殺人未遂前科,9年前也曾吸毒後闖入同一家超商內砍人,造成4人重傷,服刑9年後於去(2025)年3月出獄,未料假釋7個月後邱明治再度犯案,讓附近居民直呼「他就像不定時炸彈,大家都怕他發瘋。」

全案經苗栗地院審理,認為被告曾在2016年間因隨機殺人未遂案件入監服刑,去年3月間始執行完畢,出監不滿7個月即再犯本案,構成累犯,合議庭認為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之惡性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

審酌被告犯罪動機、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、犯罪之手段、犯罪行為人與告訴人之關係、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,認為被告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,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,犯罪手段殘忍,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,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、身體法益,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,犯罪危害實屬重大。

經法官審酌被告前科紀錄、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,兼衡其人格特質、刑事政策及犯罪預防等因素,合議庭認為就被告所犯殺人未遂、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,各應於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中高度刑,以維護社會安全。合議庭考量被告行為模式、侵害法益之多重性,在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,衡酌刑事政策與刑罰之預防功能,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。

2026/04/07 12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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