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1名黃姓男子,先前與認識3個月的女網友小萱(化名)約砲,兩人在黃男住家激戰後,黃男又將小萱拉進浴室,並持沐浴乳罐壓頭性侵,小萱頓時大驚失色,並哭著拜託黃男停止,但黃男仍將她強壓在洗手台性侵得逞;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黃男3年6月徒刑;高院法官認定證據不足,逆轉改判黃男無罪,最高法院發回更審,高院維持一審判決,全案仍可上訴。
檢警調查,黃男和小萱透過網路認識,2024年6月24日傍晚5時許,黃男約小萱到板橋區住家碰面,兩人先在床上嘿咻,黃男還拿起手機拍下過程;黃男接著拉小萱到浴室洗澡,並拿起沐浴乳罐壓頭性侵,小萱哭著請求黃男停止,黃男仍將她壓在洗手台上性侵得逞,兩人走出浴室後,黃男給了小萱500元車費,小萱離開黃家時先向友人哭訴,再打電話報案並提告。
黃男應訊時辯稱,當天兩人是第3次見面,算是一夜情的關係,兩人做到一半時,小萱突然情緒低落,他才會停止動作,並帶著小萱到浴室沖洗,小萱洗完澡後便離去,事後他還會傳訊關心:「妳還好嗎?」
黃男律師則認為,小萱在性交過程中轉變心意,可能是受到病史影響,而且小萱僅是口頭拒絕,並無明確動作及反應,亦與常理並不相符。
一審法官認為,小萱在黃男住家僅停留27分鐘,然後她便告知友人性侵一事,黃男也傳訊息詢問:「妳還好嗎?」、「不是啦,我是問妳還好嗎」,而且小萱證詞始終一致,倘若不是親身經歷,難以憑空杜撰,小萱庭訊反應也與一般被害人負面情緒相符,認定黃男犯行屬實,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徒刑。
二審法官認為,雖然小萱描述情節前後一致,但她在主觀上認為自己遭性侵的時間點描述不一致,而且小萱被沐浴乳罐壓頭性侵10幾下,下體卻無新傷痕,認定證據不足,因此判黃男無罪。
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,高院法官認為,黃男對於自己有無在浴室發生性行為供詞不一;然而小萱遭異物性侵時間短暫,異物是否為沐浴乳罐,亦是她身處浴室做出的推測,即使下體沒驗出傷口,亦不能作為對黃男有利之證據,認定兩人在合意性交後,黃男突然拿異物性侵對方,小萱明確拒絕後仍遭性侵得逞,因此維持一審判決,全案仍可上訴。
2026/02/18 23:07
轉載自三立新聞網: https://www.setn.com//News.aspx?NewsID=1796916&utm_campaign=viewallnews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