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院會進行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表決,朝野立場不同,藍、綠、白立委數度發生肢體衝突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藍綠立委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法案多次爆發肢體衝突,檢方依傷害罪起訴10名藍綠立委。法界人士指出,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早已釋明憲法保障免責範圍,過往也有多案被起訴判處有罪,且當事人有提告,司法本就該介入調查,檢方起訴並無逾越界線的問題。
法界人士指出,憲法第73條規定「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,對院外不負責任」,意指為保障立委行使職權,而賦予「言論免責權」,避免受到刑民事追訴。
他說,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也明示,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包括在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、質詢、提案、表決等,也包含院內黨團協商、公聽會的發言,除此之外,與職權無關的行為,例如蓄意的肢體動作,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,而侵害他人法益者,不在保障範圍。
他表示,第435號解釋也指具體個案中立委行為是否逾越保障的範圍,雖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,但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,必要時仍可以依法行使偵審權限。
法界人士認為,大法官解釋闡明非常清楚,若立委行為是蓄意的肢體動作、已經侵害他人法益,且與行使職權無關,就不受憲法保障,檢方起訴藍綠10名立委並沒有侵害國會自主界線。他也補充,雖說要尊重國會自主,但無論藍綠,只要有立委因衝突而提告,司法機關就必須介入調查,再依證據判斷起訴或不起訴,有罪或無罪。
據查,國民黨前立委李慶華2009年4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江陳會報告時發言,不滿遭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干擾,要求邱議瑩要有點風度與家教,罵邱是潑婦;邱議瑩則賞了李慶華一巴掌,事後兩人互相提告,李無罪,邱被判處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。
另外,立法院2010年7月8日審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法案時,朝野爆發肢體衝突,民進黨立委郭玟成受到推擠,摔下主席台,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不滿,隨手拔起議場計時器,丟向主席台,打到國民黨立委吳育昇,吳額頭當場血流,事後縫了八針,黃最終被判拘役55天,得易科罰金。
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去年不滿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在議場以手機直播,拿紙扇打羅巴掌,羅提告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,邱曾掌摑李慶華被判拘役仍未警惕,行為實屬不該,考量認罪及提升醫療產業創新等,依強暴侮辱罪處拘役10日,得易科罰金。
2026/02/12 12:59
轉載自聯合新聞網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4680/9326173?from=udn-ch1_breaknews-1-99-news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