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8月間,苗栗一名婦人到某小吃店消費,卻在完成點餐後,多次要求更改餐點內容,還持手機拍攝闆娘女兒,闆娘要求婦人刪除影片,卻遭婦人怒罵「醜八怪」、吐口水,遭小吃店闆娘提告。案經苗栗地院審理,法官認為,婦人過去有多項前科,且於本案中又矢口否認犯行,犯後態度不佳,因此依公然侮辱罪,判處罰金6000元,得易服勞役6日。
據了解,該婦人於去年間,於某小吃店辱罵老闆娘「醜八怪」、吐口水,遭對方提告。婦人於警詢時,坦承有罵「醜八怪」,但否認吐口水。苗栗地院審理,法官認為「醜八怪」一詞具有貶損意涵,且吐口水舉動更是有輕蔑之意,認為婦人明顯有公然侮辱之故意。考量婦人並未與闆娘達成和解,因此依法判處罰金6000元,得易服勞役6日,全案可上訴。
2026/02/11 10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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