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新聞通訊社-酒駕被警攔檢!彰化移工慌張自爆「我偷渡的」 1關鍵逆轉改判無罪

一名印尼籍移工去年因酒駕被警方攔檢,接受調查過程中,因害怕脫口而出坦承自己是從「高雄偷渡入境」,一審被依違反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遭判處3月徒刑。案件上訴二審,合議庭發現關鍵證據,該移工其實是透過「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」方式入境,完全合法,因此撤銷原判決,改判被告無罪。酒駕部分觸犯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確定。

去年11月8日傍晚,一名印尼籍移工在彰化縣芳苑鄉喝酒後騎機車,因行車不穩被警方發現攔查,酒測值0.49,明顯觸犯公共危險罪。當警方調查身分時,移工卻自爆是從「從印尼搭機到美國,再坐船偷渡到高雄港上岸」,警方除了依公共危險罪移送,另外依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74條「未經許可入國罪」移送法辦。

檢方偵訊時,移工承認偷渡,一審依犯「未經許可入國罪」及「不能安全駕駛罪」,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,並於刑後驅逐出境。案件進入二審,合議庭法官詳加調查該移工護照與簽證,竟發現驚人逆轉!

從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提供的函文與附件顯示,該名移工的護照上貼有中華民國核發的簽證,簽發日期是109年1月20日,註記「依屏東縣政府函辦理,原內政部移民署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」,此外,入出境紀錄明確記載,他是在109年1月14日於屏東縣東港鎮合法入境,而不是108年間從高雄港偷渡,護照與簽證成為關鍵證據。

專勤隊隊重新查證出入境資料,才發現被告真的是「持簽證入境」,並未違反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,法官審理認定,被告「誤以為」自己是偷渡,但事實上他是依據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19條第1項第4款,以船員身分取得「臨時入國許可」,並持有效簽證入境。至於是否逾期停留,屬於移民署的行政範疇,得依規定「限令出國」或「驅逐出國」,並非刑事犯罪。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有理,故撤銷原判決,改諭知無罪。酒駕部分因被告未提上訴,一審判決2月徒刑宣告確定。

2026/02/11 09:59

轉載自三立新聞網: https://www.setn.com//News.aspx?NewsID=1793749&utm_campaign=viewallnew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