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新聞通訊社-李貞秀「放棄中國籍」文件遭內政部打臉!劉世芳:未見任何官方收件戳章

中配李貞秀3日正式宣誓就職民眾黨立委,針對國籍爭議,她受訪出示曾回中國想嘗試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機票、車票作為證據,但因對岸認為「台灣不是外國」,不讓她放棄國籍。對此,內政部長劉世芳今(10)日表示,李貞秀的退籍文件中未看見任何官方收戳章,所以無法認定其是否有進行申請的動作。另外,前立委麥玉珍是由立法院告知已有退籍文件及相關程序完備,所以李秀貞若提出相關退籍文件應送交立法院,因為立法院為其解職就職機關。

劉世芳今天接受主持人黃光芹《CNEWS匯流新聞網》政論live直播節目《中午來開匯》專訪表示,內政部當初有給予相關退籍程序表單給予李貞秀參考,且有許多候選人也因擔任公職而除去其外國國籍,所以她基於善意提醒,但內政部卻始終無法得到李貞秀的申請證明;且李甚至將申請表給予內政部同仁,並希望內政部代為放棄,但放棄國籍需要本人親自才能放棄。

劉世芳直言,李貞秀可能曾經回去家鄉,但可以看到李貞秀文件上並未有退件章、以及任何有收件官戳,過去民眾黨有人提及,李貞秀在報到就職之前會有完整的程序,但顯見李貞秀的退籍文件上未有任何章戳,若取得完整證明文件,李貞秀需將文件寄給立法院,因主管解職跟就職的機關為立法院。

劉世芳說明,內政部非為立法委員的解職機關,內政部為鄉鎮市首長以下的解職機關,例如花蓮縣過去曾有一位鄧萬華村長,在擔任村長期間未放棄國籍,所以解職機關為鄉鎮公所,但鄉鎮公所未解職,內政部就可以向下代判;另外,史雪燕過去曾為南投縣議員,卻因在期限內未依國籍法提出放棄外國籍證明,所以內政部有職權解職。

劉世芳強調,根據《國籍法》20條,寫得很清楚,立委解職機關在立法院,如果規範到國民權利義務不能用行政命令代替。」她也說,外籍人士擔任公職國籍法有一年的緩衝時間,也是擔心母國不讓放棄國籍,全世界不讓人放棄國籍的國家僅有阿根廷,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民非常之多,目前李貞秀是連寄申請都沒寄出去,即便是口頭告知,但也要告知是中國何處官方機關。

劉世芳直言,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,擬任公職應由到職前放棄外國國籍,並於就到職一年內,完成喪失該國國際籍取得證明文件,內政部也已告知李貞秀需在到職前提供立法院有關退籍證明;其中有關國籍法規定,有兩個認定,她若有提供立法院,則立法院提供影本,或由李貞秀提正本給內政部。

2026/02/10 15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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