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一名老翁阿龍(化名) 生前感情生活豐富,除了與正宮育有子女外,另與3名女子生下8名同父異母的手足;老翁死亡後,正宮女兒不滿父親留下的遺產要分給另外8人,提告「確認繼承權不存在」,指控他們長年對父親不聞不問,且父親曾遭二房誣陷掃黑入獄。台南地院審理後,認定8名子女均經生父認領,且無證據顯示老翁生前曾表示「不給繼承」,判決正宮女兒敗訴。
判決書指出,阿龍除與妻子育有2名子女外,另與3名外遇對象分別生下5名、2名及1名子女;阿龍於105年10月因颱風外出迷途失蹤,逾7年生死未卜,家屬聲請死亡宣告,法院裁定其於112年10月死亡。正宮女兒主張,父親曾因政府掃黑行動遭調查,於民國73年入獄服刑,父親出獄後雖曾扶養部分非婚生子女,但成年後便斷絕聯繫,另外兩房所生的3名子女,也從未探視父親。
正宮女兒強調,父親生前多次感嘆手足「心中無這個父親」,認為這些子女構成重大精神虐待,且父親生前曾向親友表示,只有自己視他為父親,不願讓其他子女繼承遺產,因此依《民法》主張這8名同父異母的手足喪失繼承權。
被告8名子女反駁,當年是因為父親入獄後,被正宮要求搬離住處,才迫於無奈離開,雖未同住,但求學或工作期間仍會打電話聯繫或逢年過節返家探視;且105年父親失蹤時,他們也曾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參與協尋,並非不聞不問。此外,他們均經父親依法認領,戶籍資料上父親欄位明確,依法視為婚生子女。
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時,傳喚老翁生前友人及同居人作證,證人均表示,「沒聽過老翁說遺產不要給誰」、「沒交代誰不能繼承」。法官認為,《民法》規定喪失繼承權的要件,除了必須有「重大之虐待或侮辱」事實外,還必須經阿龍明確表示「不得繼承」,因此,原告請求塗銷8名手足的繼承登記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全案可上訴。
2026/02/06 16:30
轉載自三立新聞網: https://www.setn.com//News.aspx?NewsID=1791867&utm_campaign=viewallnews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