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新聞通訊社-持手機攝錄員警干擾執勤 北院裁罰民眾2000元

蘇姓民眾違規穿越馬路被台北市陳姓員警攔查,蘇的同行蔡姓友人卻靠近員警持手機攝錄,並不斷出聲干擾取締,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。北院日前裁罰蔡姓民眾2000元。

社維法第85條第1款明定,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的言詞或行動相加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,處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。

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,大安分局陳姓員警於去年8月10日上午7時27分,看見蘇姓民眾違反號誌試圖通過行人穿越道,上前攔查製單舉發,與蘇同行的蔡姓友人卻持手機靠近並朝員警攝錄,要求員警告知姓名並出示證件。

根據裁定,陳姓員警以蔡姓民眾並非違規行為人為由,請蔡後退離開,蔡被其餘同行友人帶離後,旋即又返回再度以手機朝員警靠近並攝錄,同時不斷出聲干擾員警執行取締職務,經員警及蘇姓友人屢屢勸阻不果,被警方依法移送。

裁定指出,陳姓警員執行職務時,蔡姓民眾對其做出顯然不當的行為,但其行為手段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,違反社維法第85條第1款規定。法官審酌蔡姓民眾涉犯情節等情狀,於本月12日裁定處罰鍰2000元。

2026/01/14 17:12

轉載自聯合新聞網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9265340?from=udn-ch1_breaknews-1-99-new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