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新聞通訊社-立法院三讀修正「審計部組織法」 增副審計長共2至3人

審計部原欲增加政務副審計長,引發爭議,後來經朝野黨團協商取得共識,調整副審計長性質。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「審計部組織法」部分條文,審計部得增設副審計長,共2至3人;另外,審計官、審計、查核等人數也提升,並提升地方審計處長職等。

隨政府編制日漸龐大,審計業務負荷也更重,審計部盼能增加政務副審計長輔助審計長,並增加相關業務員額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、財政委員會於12月10日初審「審計部組織法」修正案,朝野立委都質疑政務副審計長獨立性問題,最後透過規範政務副審計長資格取得共識,不須朝野協商。

不過,在12月30日二讀會時,民眾黨團有異議,因此在1月6日朝野黨團協商,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認為,審計部非一般行政機關,且審計長須經人事同意權通過,審計部也同意改增設常務性質副審計長;審計長陳瑞敏回應,盼藉此讓社會各界放心、少有疑慮,同時兼顧業務拓展。經協商後,朝野取得共識。

審計部原本僅設置副審計長1人或2人,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,副審計長增為2至3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,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。三讀條文明定,審計部置審計官12人至18人,主任秘書1人,得由審計官兼任,處長1人,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;副處長1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;審計95人至125人,稽察60人至87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,其中審計35人,稽察25人,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。

三讀條文指出,審計部於各直轄市、縣市酌設審計處或室,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,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。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1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。除前項規定外,審計處或室之組織,另以法律定之。

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2項,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,因此副審計長之任用資格均應以現任審計官為優先考量,以確立審計權之獨立性;地方審計處室現有預算人力大多不足法定下限,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統籌協助逐年增加人力,以提升地方審計量能,善盡審計職責。

2026/01/13 12:19

轉載自聯合新聞網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6656/9262098?from=udn-ch1_breaknews-1-99-news